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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公证分析

发布日期:2024-06-12

一、当事人情况

近日,杨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他与刘女士是一对新婚夫妻,为保证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能长久稳定存续,在爱的基础上,希望能够申请公证处协助他们草拟一份《忠诚协议》并进行公证。

二、办理过程

了解杨先生的需求后,公证员答询依目前通说,夫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属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应当事人自觉遵守履行,公证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签署和公证。因此公证员并未受理此案,仅为其作咨询答复。

三、法理分析

    通过对杨先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分析,公证员认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需注意:

    1.对于自然债务条款,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受领保持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果,由当事人依意愿自治原则决定是否签署和公证。

    2.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一般地,当一方违背忠诚协议时,可以由另一方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不宜规定“净身出户”等类似条款内容。

    3.在协议中不应约定涉及子女抚养、限制人身自由。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4.应严格区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忠诚协议。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为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离婚财产协议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而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应为夫妻间情感维系。

相关法条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