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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财富之上,传承之道

发布日期:2024-08-02

一、当事人事件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普通大众对“财富”的焦虑感不断攀升,积累了一定财富的人群,总会在某个时刻担心“富不过三代”,担心接班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继承财富,让财富穿越充满不确定性的周期,实现多代传承。其实,物质财富传承与精神传承紧密相连,和物质财富相比,正确的价值观、完备的人格塑造才是财富传承的关键。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再婚夫妻,张先生与原配妻子育有两个女儿,李女士与原配丈夫育有一个儿子王先生。多年前,张先生和李女士走到一起,两人婚后一直由王先生照顾,日子过得十分幸福,老两口还通过遗嘱公证,指定王先生继承他们的房产、存款。不久前,两位老人离世,王先生拿着遗嘱公证书来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公证过程

王先生表示,虽然老两口将财产都留给了自己,但考虑到张先生还有两个女儿,所以他想将张先生的部分财产分给继父的两个女儿。了解情况后,公证员详细为王先生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随后王先生联系了继父的两个女儿,三人经协商,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由王先生继承继父70%的遗产和李女士的遗产份额,两个女儿分别继承父亲15%的遗产和李女士的遗产份额。

三、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项继承特征:再婚夫妻、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协商继承份额、不按公证遗嘱按法定继承,通过公证员的办理,既体现了公证服务价值,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