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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一团乱麻,继承公证理清关键

发布日期:2024-04-03

一、当事人事件

房屋产权过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公证方能实现产权过户?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公证案例。赵爷爷和李奶奶是对老夫妻,2023年赵爷爷因病去世,李奶奶想将赵爷爷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赵女士的孩子小张。为此,李奶奶特意来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本以为当日就能顺利完成过户,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赵爷爷,而现在赵爷爷已经去世,按照法律程序,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过户。于是,李奶奶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

二、公证过程

“李奶奶,因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赵爷爷,赵爷爷生前育有子女2人,有兄弟姐妹3人,赵父是在赵爷爷去世后死亡的,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套房屋的继承人不止一人。”

“啊?难道还和他的父亲、兄弟姐妹有关吗?”

面对李奶奶的疑惑,公证员详细向李奶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赵爷爷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即李奶奶、赵爷爷的2个子女以及赵爷爷的父母,由于赵母建在,因此,赵爷爷的兄弟姐妹尚无继承该房产的权利。

听完公证员的讲解,李奶奶才明白原来房产过户过程中还涉及到这么多法律问题,随即表示回家和子女商议。几天后,李奶奶和家人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几位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该房产的权利,同意由李奶奶继承赵爷爷的房产,不久,李奶奶凭借手中的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三、案例解读

 综观本案,本案涉及两种继承关系:

1.普通法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赵爷爷去世,即在其妻子李奶奶、2个子女以及赵爷爷的父母之间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2.转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赵爷爷的父亲在其过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个继承法律关系即转继承,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然而往往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致使继承人尚未分得遗产就已死亡,那么他应得的财产就转移到另一个继承关系中。若他生前未留遗嘱而又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就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他应得的遗产。

本案中,法定继承里涉及赵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李奶奶、2个子女以及赵母;转继承中涉及赵父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赵母、赵父的子女,赵父的配偶赵母和子女能继承赵父的遗产,为转继承法律关系。小张不可以与李奶奶、李奶奶的2个子女、赵母和赵母的子女一起成为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