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守护家的温度
发布日期:2024-02-05
一、当事人事件
赵女士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在儿子两岁时结束,第二段婚姻育有一女。时光飞逝,儿女早已长大成人,赵女士也已经到了古稀之年,几年前,赵女士儿子王先生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赵女士本以为能够安享晚年,但王先生不仅没有认真照顾她,还常常恶语相向,甚至有虐待行为。
赵女士受够了这种“忍气吞声”的日子,不久前返回女儿家中居住。王先生并未“放过”她,反而来到赵女士女儿住处,打算接回赵女士,由于赵女士没有同意,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赵女士心里很明白,王先生想要的是她名下的房产,为此,赵女士来到成都公证处寻求帮助。
二、公证过程
“万一我哪天不在了,我真担心他来找我女儿的麻烦”赵女士边说边抹眼泪,“趁着我现在身体还行,我想把身后事都安排好,省得将来让儿女烦心。”
详细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建议赵女士和其女儿李女士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指明将李女士作为母亲赵女士的监护人,负责管理她的财产和医疗救治,这样既可以免除家庭纠纷,也可以让赵女士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获得赵女士和李女士同意后,公证员为两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三、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本案中,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赵女士和李女士对协议内容作出了明确细化的约定,最终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了意定监护协议,从法律上保障了监护职责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