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日期:2024-01-31
一、当事人事件
李女士和王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小兰跟随王先生生活。一年后,王先生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离开成都,但小兰因为学业原因仍需继续在成都读书。在征求小兰意见后,王先生和李女士决定让小兰跟随母亲李女士一起生活。为此,三人来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二、公证过程
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征求了李女士、王先生和小兰的意见,小兰表示同意父母的办法,自愿跟随母亲生活。明确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后,公证员为三人办理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三、案例解读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抚养权利和义务的丧失。同时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本案中,公证员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依照法定程序为李女士、王先生和小兰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明确子女抚养事宜,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