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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的审查边界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为一名公证员,你是否会常常听到当事人这样的疑问:“你们为什么让我提交这个资料?”,“为什么你们要我回答这个问题?”;你又是否也会常常思考,办理一件公证,自己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面对当事人和自己内心的疑问,我们是否有清晰肯定的答案?既能说服当事人,又能让自己的内心信服?问题的答案隐藏在“公证的审查边界”里,解决了公证的审查边界问题,以上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一、公证审查的概念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能够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公证审查是公证书出具之前,必不可少的公证活动。一份公证书的出具,需要经过公证员多角度多方位的审查,既有公证案件受理中的审查,也有公证案件受理后、出具公证书前的审查。而“公证的审查边界”要解决则是办理不同的公证案件,公证员应当进行哪些审查,审查到哪种程序的问题。

二、明确公证审查边界的必要性

我国公证制度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理论和实务研究都不够充分,很多方面尤其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权利和义务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经过多年的公证体制改革,目前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出现错证需要独立承担赔偿义务,而在目前社会道德滑坡、造假现象泛滥的现实情况下,公证可以说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只有明确了“公证的审查边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案件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明确知道如何审查、审查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尽到公证员的审慎审查义务。也只有明确了“公证的审查边界”,在出现错证或者是当事人在使用公证书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相关权利机构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才有据可依,同时也避免了公证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成为无辜的“替罪羊”。

“公证的审查边界”,既是一把标尺,规范着每一位公证员的审查行为,同时也是一副盔甲,为每一位公证员的执业生涯保驾护航。公证员每一天的执业工作,都需要它的鞭策和保护,因此,明确“公证的审查边界”的问题,非常必要。

三、如何界定“公证的审查边界”

如何界定“公证的审查边界”,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们行业讨论的焦点常常围绕“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进行,企图用一个精准的统一的标准界定所有的公证审查活动,而往往收效甚微。

对于“公证的审查边界”问题,笔者认为它不是一条绝对的、一成不变的线,而应当是一个相对灵活的范围。公证事项的种类繁多,同样的公证事项中当事人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同一个审查标准去要求所有的公证事项。

笔者认为,“公证的审查边界”更像是一个圆环,它拥有自己的外延和内延。它的内延是指在办理公证时,我们应当审查的最基本的东西,也就是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我们必须审查的事项。例如,我们常常说到的,“真人、真证以及人证合一”就是属于我们要审查的这个“真实”的范畴。而何为公证审查中的“真实”,又要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分为“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分为“见证业务”和“非见证业务”。“见证业务”主要是指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类的公证,因为此类公证是公证员对其亲历亲闻,眼见为证的事实进行公证,并且公证书的格式采用的是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公证员完全可以在公证书中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下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所有事实。笔者认为针对此类公证,公证员运用证明材料证明的待证事实能够也必须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就是做到“法律真实”。“非见证业务”主要是指公证员对于自己并未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发生在过去的事实进行证明的公证活动。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时,不能苛求公证员公证的事项完全和客观事实相符,只要能够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即可。

“公证审查边界”的外延,也就是我们的审查行为不能突破和挑战的界限,笔者认为这个界限应该是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就是我们的审查行为不能够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而这里又存在一个值得探讨、也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审查行为到什么样的程度,就算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了?上海的一家公证处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公证案件中的公证员受理了一件邮件网页保全公证,由于邮件内容可能涉及邮件发件方的隐私,公证员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邮件网页保全内容封存在公证处,仅在公证书中告知有这份证据,需要法院在必要时到公证处来提取。这样的做法,尽管在我们看来,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方面已经做的很到位了,因为除了公证处和法院之外,没有第三人看到这个邮件的内容,但是当事人还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这个过程中这个案子的承办公证员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尽管经过了一审二审,公证处胜诉了,承办该案的法官也在判决书用了很长的篇幅肯定了保全证据中公证的作用,但是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我们在从理论上考虑审查边界的问题时,也需要考虑现实环境,要尽可能多和其他权力机构沟通,争取达到共识。

除了外延和内延,剩下的就是审查边界的中间部分,笔者认为这个圆环的中间部分就是我们公证员可以好好利用的部分,也是体现出不同公证员之间差异的部分。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也赋予了我们公证员一定的权利,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暂且借用国外的概念,称之为“自由心证”的权利吧。《公证程序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审查的事项包括“公证员认为应当审查的事项”,也即是公证员可以根据公证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认为必要、合理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我们通俗的理解是,要出具一份公证书,盖上公证员个人的签名章,那么首先应当是承办公证员要内心确信这个公证事项是真实、合法的,公证员个人要排除自己内心的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的确认。许多公证事项,如何审查,审查哪些内容,经过长期的职业经验积累,在公证行业已经达成共识,但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会遇到许多特殊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慢慢出现,当事人的情况也是各有不同,如果不做具体分析而进行同样的审查,就会导致有些公证事项审查过多,降低了工作效率,有些公证事项审查不足,公证员内心无法确认,甚至是公证书出错的情况出现。所以,这个中间部分“公证员认为应当审查的事项”赋予了我们公证员绝对的权利,只要不突破法律的界限,我们可以对我们认为合理和必要的事项进行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资料、回答必要的问题,从而达到自己内心确认的程度。这样一来,也将我们从“一定要给公证的审查边界定个明确的范围”的思维中解脱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公证制度是以机构为本位的,与国外的“公证人”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人”代表他们的公证执业人员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依附于任何机构。但是我国的公证行业,是以公证机构为本位的,由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办理相关公证,由公证机构首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证书上面也是同时盖上公证员和公证处的章,所以“机构本位”决定了,我们在进行审查时,除了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外,还要遵守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浅显的思考,笔者认为,“公证审查边界”的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理论与现实的重要博弈,这其中同时也体现出许多矛盾点的激烈冲突,例如,我们想要提高工作效率、开拓业务,但是如何同时保证自己尽到了充分审慎的审查义务?我们想要服务群众,让群众少跑路,少折腾,但同时我们如何更好的做到自我保护?又例如,当当事人的隐私权与我们的知情权发生矛盾时,我们要如何应对?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从理论上解决“公证审查边界”的问题时,也要考虑现实问题,例如我们的司法环境以及我们公证行业如今相对弱势的地位,结合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问题,在行业内部达成理论的一致,形成可以据以遵守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在行业外部,与不同的权力部门达成共识,解决责任认定的问题,这样,不仅能更好的解决公证审查边界这一难题,也能将更多的公证员从畏首畏尾的状态解放出来,在“公证的审查边界”的规范和保护下,放手去做,为公证行业的发展贡献出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