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居得保障,公证助力消顾虑
发布日期:2022-03-31
【当事人事件】
近日,成都市民王先生带着父母来到成都公证处。原来王先生的孩子马上要读小学了,夫妻俩及其父母都认为王先生自己家附近的小学不如父母家附近的小学好,打算让孩子就读父母家附近的学校。由于孩子的户口并没有和爷爷、奶奶在一起,为了孙子的教育问题,爷爷、奶奶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买卖过户的方式过户给儿子,但又担心自己将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老无所居,于是一家人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
【公证过程】
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在详细了解了王先生一家的情况和诉求并审核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合同约定王先生父母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儿子,但老两口保留居住权,这样既解决了孙子的上学问题,又打消了老两口“老无所居”的顾虑。
【专业解读】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2021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第368条还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公证员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文书起草服务,帮助完善居住权合同内容,充分保障了居住权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同时,经公证的居住权合同能够更有力地对设立居住权的事实进行证明,当事人能更加便利地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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