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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费受阻碍 公证催缴解困局

发布日期:2017-08-20

    某企业多年拖欠供热费用,供热公司多次催缴均无结果,一时间,供热公司面对困局举足无措,于是向泰达公证处提出申请,希望通过有效的公证手段来破解难题。公证员建议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欠费公司寄送催费文件,以延长诉讼时效。后供热公司顺利取得欠费企业签收的催款函回执,拿到了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

 

  欠费企业拒签催费文件

  2005年,天津某供热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供热合同,但该企业在交纳了第一年的供热费用后,一直欠费不交。几年中,供热公司多次通过电话通知该企业交纳所拖欠费用,但企业始终不予相应。虽然在2008年底双方又签订了补交供热费用的协议,该企业却仍然没有执行协议。其间,供热公司与该企业多次联系解决费用问题,企业依然不予理睬;供热公司多次派人上门送达催收费用文件,或者通过邮局邮寄催费文件,也都被该企业拒签、拒收。

  到了2010年底,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而供热公司一方面从长远的合作愿望出发,还不想提起起诉,而是希望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被拖欠的费用无法追回。一时间,供热公司面对困局感到举足无措,于是向泰达公证处提出申请,希望通过有效的公证手段来破解难题。

 

  授权代理人办理邮寄送达

  公证员受理了供热公司的申请并审查了全部材料后,根据供热公司人员的陈述,建议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这家公司寄送催费文件,以延长诉讼时效。随即公证员一同与申请人来到邮局,准备将送达的文书以邮政专递的方式邮寄给欠费企业。但在填写快递单时,供热公司的代理人却心存犹豫,担心如果将快递单的邮寄人填写为供热公司,欠费企业还会拒收。此时,公证员认为,供热公司已通过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公证并办理邮寄送达,邮寄过程也有公证员在现场监督证明,所以在邮件单的寄件人栏填写代理人个人姓名也完全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供热公司的送达行为,因此建议代理人以其本人作为邮寄送达人并向邮局索取邮件查单,即签收人的签收回执。邮寄结束后,公证员向供热公司出具了公证书。

 

  延长诉讼时效证据到手

  几天后,公证员在证后回访中得知,供热公司已经顺利取得欠费企业签收的催款函回执,拿到了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到了2011年底,因为该企业始终拖欠费用,供热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公证处的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书。在诉讼中,公证书被法院作为证据直接予以了采纳。法院认为,供热公司如果当初没有办理公证,就提供不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供热公司就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对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既能解决送达程序的完成,也为后续的法律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来源:滨海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