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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证事项询问笔录

发布日期:2017-10-16

一、  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证事项询问笔录概念 公证事项询问笔录,是指由公证员或由公证员与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针对公证事项,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围绕公证事项采取告知、问答的方式,就告知、询问、回答内容作成记录,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对记录予以确认的过程。

(二)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主要特征 一是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或公证业务辅助人员。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理解,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作询问应由公证员进行,有的公证如遗嘱公证事项的询问记录应由两名公证员或由一名公证员与一名公证业务辅助人员或由一名公证员与一名见证人进行,即必须由两人与当事人作询问笔录,且其中必须有一名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谈话(询问)可以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一人进行,与证人谈话(询问证人)、核实有关情况,可以由公证员与公证业务辅助人员或与一名见证人进行,也可以由两名公证业务辅助人员进行或由一名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与一名见证人二人进行。二是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对象是公证事项的申请人(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了解、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情况的证人。三是公证事项询问笔录,采用的是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之面,通过告知、一问一答的直接记录方式进行。实务中,个别公证人员不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不采用面对当事人、证人之面问答的方式作询问笔录,而是图快捷、方便,采用询问笔录的固定格式,按照询问套路事先作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这种作法应当避免,因为它有可能询问不出公证事项的真实情况。四是公证事项询问笔录,应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对询问记录的内容予以签名或捺指印或盖章确认认可。

二、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公证事项询问笔录是公证人员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必经程序。任何公证事项的办理,始于公证事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办理某项公证的申请除体现于当事人书写的办理公证申请书、填写的制式公证申请表外,还体现于公证事项的询问笔录。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证人了解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询问有关内容,应当制作笔录。一般来说,凡是当事人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人员上门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都应当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作询问笔录,凡是能当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面、当有关证人之面了解、核实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的,公证人员均应与其制作询问、核实笔录,并将公证事项询问笔录存入公证档案卷宗作为证据材料。不论是批量的公证事项还是单项公证事项均应作询问笔录。在公证实务中,对于批量公证事项一般是制作一个通用、固定问话内容的询问笔录,这仅适用于办理同一类公证事项,如办理简单的民事协议,协议条款完备、内容简单,且没有修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内容的含义明确,没有疑义;如涉外民事类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就其申办的公证事项名称、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告知其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等询问内容在通用制式的问答笔录上签名予以确认。所谓一般,也有例外。如申请人在国外,或申请人不能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委托代办公证而采用电函、信件向公证处申办公证或通过视频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通过电话询问利害关系人或询问知情人的,则无询问笔录,但公证人员遇此特殊情况办理有关公证(简单)时,应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电话记录等方式存储(记录)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知情人通话的内容以替代询问笔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作成的通话询问记录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进行,将通话起、止时间、通话地点、通话问答内容等作详细记录,对询问记录,形成的音像资料应由两名公证人员签名存公证档案。

   (二)公证事项询问笔录内容是公证事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重要证据。公证事项当事人当公证人员之面对公证人员告知、询问的内容作出的回答,已黑字记录(定格)在白纸上,在当事人对笔录表明“记录属实”,签上其姓名,注明年月日后,即表明当事人对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认可,不管当事人回答是什么内容,从正、反方面都能起到证据作用。如果办理公证事项或公证事项档案无询问笔录,这将在投诉复查该项公证事项时,会认定为该公证事项在公证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据此该公证事项有可能被撤销,承办公证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公证风险责任。正的方面是指当事人就公证人员的询问内容回答真实,说了实话,使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被证内容得以成立;反的方面是指当事人就公证人员的询问内容、回答了假话,其内容不真实、虚假,使公证事项形成错证。单从这方面讲,如果公证事项是错证被撤销,造成后果而在评断错误公证的责任时,当事人亦应承担回答不实之责。可见,询问笔录也是证据,即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论是当事人说了真话还是假话,都是一种客观事实。

   (三)公证事项询问笔录是公证人员代为公证事项当事人草拟法律文书,弥补被证法律文书(合同、声明等),草拟公证证词的重要依据。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除有证明的功能外,它还具有引导、规范当事人合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公证人亦有引导当事人、代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的职能。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证员可以代为当事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在公证实务中,民事类公证事项涉及的婚姻财产协议、委托、声明书、遗嘱,赠与书或赠与合同等法律文书,一般是由公证人员代书、代为打印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保全证据类公证事项涉及的办证原因、用途等为公证证词的依据,而这些文书的内容、草拟证词的依据在询问笔录中应有记录,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即是代书的内容、草拟证词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代为书写的法律文书应与询问笔录中记载的文书内容一致,切不可在内容上有差异,否则,当公证事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公证复查申请时会引起质疑:应以被公证的法律文书内容为准还是以询问笔录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从而带来公证事项可能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事项询问笔录是公证事项当事人承担义务,公证机构处理投诉、复查公证案件,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及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应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及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如实向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说明、回答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向公证机构提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真实的证明材料是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与公证事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这些规定,并作好记录,从心理上提醒、警戒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与被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公证材料、不得提供虚假陈诉,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公证的事项一旦产生纠纷,涉及复查或诉讼,引起赔偿甚至追究治安、刑事责任时,询问笔录中记载的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内容亦就成为追责当事人的重要依据。

    三、作好公证事项询问笔录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公证人员应熟知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办证规则及行业规范性意见。如办理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与继承人、遗嘱人作询问笔录,公证员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等有关司法解释;应熟知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类证据保全公证,应熟悉《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办理招投标现场监督类公证,应熟悉《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等有关规定。只有熟悉与办理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有意识地将法律、法规、规则应用到公证事项询问笔录中,才能作好具体的公证事项询问笔录。

   (二)公证人员应具备熟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要点,做到询问哪些问题心中有数。不论是询问当事人还是询问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内容有共通性,但就其各类每件公证事项的询问又有各自不同的内容,因此在询问的要点上存在差异,有的公证事项可能会问及某个特殊问题,有的公证事项则不一定需要问及。总的来讲,公证人员应针对具体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的不同用途,从当事人与申办的公证事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有关联的情况,把握应当询问记录有关内容。

   (三)公证人员应懂得公证事项询问笔录的技巧。所谓询问技巧是指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作询问笔录时应讲究询问的科学方法,即应明白哪些问题可以先询问,哪些问题可以后询问,哪些问题应重复询问,哪些问题应单刀直入,哪些问题应迂回绕道询问,哪些实质问题在什么阶段询问,哪些时间出其不意询问,让被询问者回答真话,都应该是有讲究的。例如,在询问当事人婚姻情况是,应询问XXX的婚姻状况怎样,而不宜直接问XXX与XXX是原配夫妻吗?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作询问笔录时,应询问清楚当事人一方为何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真实原因,从而确认当事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公证员在询问过程中,应懂得应用心理学,注意观察被询问人之颜面,要有敏锐性、洞察力,要有悟性。就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在回答公证人员询问内容时如说谎、提供虚假情况,在其面部表情上一般会或多或少有所反映,回答问题有急促、语意较乱的反映特征,这种细微的表现需要公证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去感觉。所谓悟性,是指公证员通过与公证事项当事人面对面的谈话,交流与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公证人员可以凭直觉悟出当事人有无说谎,提供虚假陈述的情况。如果一旦洞察、感觉到当事人未如实回答某个关键问题,公证人员应就该问题揪住不放,想方设法继续追问,直至内心确认当事人回答属实。在处理复查公证案件中,我们常感到就整个公证卷宗来看,从受理、收集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核实笔录等并无矛盾之处,事实上继承公证书遗漏了继承人,假冒夫妻办理了委托卖房公证,除其他原因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证人员与当事人作询问或与证人作核实笔录时“按部就班”,按事先设计的固定询问格式,机械地履行了程序式的询问,而没有洞察、悟出当事人当面说谎的情况。

(五)公证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应懂得应用逻辑学知识。逻辑学是一门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具有工具性和方法论的功能作用。公证人员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作询问笔录时应自觉应用逻辑学知识,做到询问内容条理清楚,意思明确;问答应顺其自然,引用法律术语要简单、大众化,让当事人明白;询问应围绕主要内容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直达询问目的----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笔录不能前后自相矛盾,要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