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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员在错误公证中的责任构成

发布日期:2017-10-16

成都公证处  屈心彪

    错误公证的主要特征:一是公证证明的客体不真实。例如公证证明某人死亡,而某人并非死亡;二是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不合法。例如某法人不具有经营房地产的主体资格而与他方签订售房合同,公证给予证明的;三是公证证明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究其错误的原因:一是因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二是因有关部门或有关证人提供证明、证言材料错误所致;三是因有关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和伪造证明材料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错误公证的公证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想就公证员在错误公证中的责任构成,即公证员在错误公证中应具备哪些要件时才能承担责任作些探讨,以便为正确处理造成错误公证的公证员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对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公证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等有所裨益。
    一、错误公证行为给当事人、利益关系人造成了损害结果
    错误公证行为既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害结果,也可能没有产生损害结果,按照唯物主义的原理,责任人应仅对有损害结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同理,当错误公证产生了损害结果时,该公证员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结果,一般分为有形的损害结果和无形的损害结果。有形的损害结果是指可以看见、计算的实实在在的损害结果,其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例如因错误公证导致当事人实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妨碍现有财产的增加,它是因直接损害而引起的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求责任人对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同样错误公证的公证员在错误公证中应只对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间接损害不宜承担责任。无形的损害结果是相对有形的损害结果而言的,它是一种表面看不见的、潜在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一般是指对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的形象、声誉或精神的一种损害,当这种损害结果非常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时,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公证员出具了错误的学历、未受刑事处分、未婚公证书发往国外,给公证机构造成了严重的声誉损害,这种损害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事实上极大地损害了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形象,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公证员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形成错误公证是因公证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失职的行为所致
    依法正确履行公证职责,是公证员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公证员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公证职责,而不能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如果公证员以不作为的消极方式造成了公证损害结果时,公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地做好受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义务,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作好相应的询问记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证员有告知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公证员有审查申请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公证员有审查公证事项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的义务;公证员有审查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义务;公证员有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义务;公证员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的义务。
    3.公证员认为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提供的证明材料可能有虚假时,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在具体处理造成错误公证的公证员时应注意:公证员虽有失职行为,但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公证的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相冲突,或由于缺乏公证经验,业务素质不高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已尽到自己的职责,但由于当事人、有关证人、部门提供伪证、假证,或因当事人串通欺骗公证处,造成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产生损害结果的,公证员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社会情况日趋复杂,有些部门的管理措施不健全不完善,个别当事人的法律、诚信意识淡薄,个别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个别当事人虚假陈述,恶意串通欺骗公证处、骗取公证书的案例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错误公证造成的损害结果本应由有关部门、当事人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三、错误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的产生必然引起某一结果的出现,该结果是这一行为的必然产物,无这一行为,该结果则不会产生,因为这一行为才使这一结果产生。因此,错误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时,公证员才能承担责任,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反之,公证员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具体的分析、定性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分析错误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性。错误公证行为是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一定的损害结果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没有作为原因的现象存在,就不会有作为结果的现象产生,没有不引起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这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本质必然联系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错误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必须具有客观性,以便我们在查处办理错误公证的公证员时,实事求是,在搞清楚错误公证的受理、审查、签发、出证各个环节中的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全面、正确地分析错误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绝不能在未弄清事实之前,就主观臆断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该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2.要认真把握错误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相对性。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错误公证行为在B案中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但在A案中,它有可能是损害结果。例如在办理房产继承权、赠与、分割公证中,因继承人遗漏,导致继承权公证书错误,因继承权公证书错误导致赠与公证书错误,因赠与公证书错误导致了房屋分割协议公证的错误。在这一案件中,赠与公证错误这一结果相对于继承权公证错误来说是结果,相对于房产分割协议公证来说是原因,如果遗漏继承人是由当事人造成的,那么错误的继承权公证、赠与公证、房屋分割协议公证的损害结果应由当事人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3.要认真区别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损害结果是错误公证行为在某种具体条件下所引起和决定的。如果缺乏这种具体条件,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但这种具体条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因为原因总是在一定具体条件下的原因,结果也总是在一定具体条件下的结果,关键是要看作为原因的错误公证行为是否会必然造成损害结果。如果错误的公证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则该行为、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引起这种错误公证结果发生的就不是原因,而是条件。
    4.当损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形成时,则要认真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便确认造成错误公证的公证员的责任大小。形成错误公证的原因往往不只一种,很可能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因造成的,要确认责任的大小,首先应分清楚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对损害结果起主要作用的是产生错误公证的主要原因,反之则是次要原因。例如一件错误的继承权公证书形成的原因既有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漏掉继承人的原因,又有继承人隐瞒继承人人数的原因,还有公证员在审查时未审查出继承人人数的原因,应该说这三种原因共同形成了错误公证书。但这三种原因谁是主要的,谁是次要的,应该说前面两种是主要原因,最后一种是次要原因。在这一错误公证中,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公证员应负次要责任。
    四、公证员主观上有过错
    公证处依据公证法行使证明权,其具体的公证活动由公证员按照法律、公证程序规则进行。一名称职的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决不允许故意违反法律,歪曲事实,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故意应包括公证员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公证员的直接故意,是指公证员明知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或该事项中的某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出于某种目的,对应当审查的材料不予审查,应当核实的事项不予核实,应当报送审批的公证事项不予报送审批,擅自出具公证文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例如,企业之间违反国家金触法规,签订借贷合同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员在审查时明知该企业不具备贷款的主体资格,无权与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对该企业的这种行为不是加以阻止、拒绝公证,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为其办理了公证,使贷款方达到了非法放贷的目的,以致造成了损害结果。公证员的问接故意,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可能引起损害当事人或相关人利益的后果已经预见到,但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为该事项予以公证的行为。例如公证员对某甲申办的学历公证,在审查某甲提供的学历证书时,从证书的制作,校名,印章等多方面已经预见到该学历证书是伪造或变造的,此时,公证员完全可以通过查询来核实,但公证员却不查询核实,不仅不拒绝公证,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仍为某甲出具了公证文书,有意识地放任这种错误公证书的结果产生。
    公证员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错误公证与公证员的心理意识密切相关。在公证时,公证员只要对当事人申办的错误公证事项或其中的某一项错误内容予以核实或直接拒绝,就完全可以避免错误公证产生,而该公证员未尽这一职责,故意或有意放任错误公证产生,可见其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因此,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错误公证是因公证员的故意行为所产生时,即不论该错误的大小,亦不论对公证处的信誉影响如何,该公证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错误公证中,只要同时具备:错误公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结果;公证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或重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与错误公证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公证员主观上有过错四大要件时,错误公证的公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若缺少任一要件,公证员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