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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成功调解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7-10-16

成都市公证协会秘书长   张英
   

    公证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公证工作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诚信。而公证调解作为其中一种调节手段在公证实践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也日益显现。近期,我处在处理一起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案件中,充分发挥公证调解职能,成功化解了投诉当事人就遗赠扶养、确权公证纠纷,引发笔者对公证调解工作思考。现以此案为例,谈谈对公证调解的认识。    一、案情简述
    公证当事人林某早年与其妻离异,其女(以下称林女)随母生活。2009年,林某与侄女(兄弟之女,以下称林侄)共同生活,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林侄在林某有生之年照顾其日常生活,并负责养老送终,林某将自有房产在去世后遗留给林侄所有等条款,该协议经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予以公证证明。2012年5月,林某溺水身亡。成华区公证处根据林侄申请,确认林侄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所规定的扶养义务,并公证证明林某房产归林侄所有。哪知,此时林女却以林某继承人身份,并由其母代理以林侄未尽扶养义务,林某房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林女继承为由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此诉已经公证为由,让当事人先通过公证部门撤销公证再审案件。2013年初,林女向成华区公证处申请撤销林某与林侄的《遗赠抚养协议》和《房产确权》公证。成华区公证处经复查,驳回申请人诉求,维持公证。申请人不服成华区公证处维持决定,于2013年5月向成都市司法局提起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受理申请人投诉后,先后就申请人投诉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调查,调取查阅了相关公证卷宗资料,并召开复查争议投诉案件专题会议,对案件处理提出初步意见。1、公证处办理林某与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符合司法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之规定,应予以支持。2、公证处在办理确权公证中,对林某法定继承人林女在林某死亡时未成年(当时为17周岁)且正在大学学习,没有自食其力的能力等基本事实未审查,确权公证存在办证缺陷。3、林女之母系下岗职工,收入微薄,无力独自抚养林女,母女生活拮据。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继承法规定,林女应当适当分得遗产。4、鉴于林女已向法院起诉并又撤诉,并正值大学学习急需经济来源等情况,此案以公证调解处理为妥。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会同成华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公证处及投诉当事人律师展开了对投诉人林女和林侄的调解工作。经过三次集中调解和无数次单方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由林侄依《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叔父林某房产并一次性支付表妹林女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的调解协议。一场因抚养、扶养、遗赠、继承产生的纠纷终于化解,一对反目为仇的叔伯姊妹终于回归亲情,相拥而泣。
    二、此案的启示
    这起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案件以成功调解而结,带给笔者对当前形势下公证工作如何发挥调解职能,做好公证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更多的启示。
    公证调解是指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公证法》对公证调解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并未禁止公证机构在其中可以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对争议内容加以调解,以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纠纷。正因如此,《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可见,公证调解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调解从调解的性质来看属于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也称法院外调解,是指在调解组织,主要是调解委员会及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此案虽经公证机构复查,但复查争议投诉人明确表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证业务的监督指导机关,主导开展对公证事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完全符合我国调解制度的法理和公证监管工作之要求。此案在市局公证工作处主导下成功调解,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充分发挥了公证调解的作用。公证调解以其自身独有的功能和优势,能有机地将法与理相结合,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纵观此案,公证处先后出具两份公证书,但投诉人诉求的焦点主要在林某去世后,未成年女儿林女抚养费权利和抚养费金额的民事纠纷上,且双方当事人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具备了运用调解手段处理的基本条件。如果就公证书是否存在问题而做出维持或撤销处理,既不能解决投诉人的实际诉求,又要增加投诉人、公证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市局公证工作处运用调解职能处理投诉案件充分体现了发挥公证调解作用的意义。
    (二)严格把握了公证调解的原则。公证调解既是一种特殊调解制度,又是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公证调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调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当事人纠纷是公证调解基本要求。此案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婚姻法、继承法、人民调解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焦点进行讲解、说服、疏导,支持合法合理的要求,反对不合法的过分要求,保证了调解的合法性。二是自愿调解原则。自愿调解是公证调解的基本条件。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是否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此案市局公证工作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工作,并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此案依据抚养人对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的实际及接受遗产份额,充分考虑投诉申请人林女的现实生活状况,从公平合理扶持弱势的角度,对遗产受赠人林侄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在给付费用上作了积极的让步,促使了双方的和解。
    (三)夯实打牢了公证调解基础。公证调解的成功与否与调解组织工作密切相关。常言道“不打无准备之仗”,在组织开展此案的公证调解工作中,市局公证工作处做了大量的工作,夯实了公证调解的基础。其一,认真调查,掌握基本事实。投诉申请受理后,公证工作处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就投诉人诉求和争议事实,先后走访公证当事人所在地的村、社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走访公证当事人邻居、亲属,掌握了林某与林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林某死亡、林侄履行协议义务的基本事实。其二,整合调解力量。此案的调解,以公证工作处、公证机构为主,并邀请基层司法所、当事人律师参与,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调解和律师的职能,既增强当事人对公证调解的信任感,又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率。为顺利调解起到积极作用。其三,精心组织调解。每一次调解会,市局公证工作处均与区司法局、公证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面对双方当事人反复不定的态度抱以极大的真诚和耐心,依据基本事实,运用法律法规,以血缘亲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劝解说服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对我市公证调解的思考
    我市公证业务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经覆盖了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在民事领域,因遗嘱、赠与、继承、买卖、死亡、婚姻关系等等公证事项引发的民事权利义务、财产处分等民事纠纷不断上升;在经济领域,公证协助公司成立、起草有关章程文件、参与公司事务、签订经济合同等引起公证调解涉及的业务范围极为广泛。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证调解业务的开展还远远不够,还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公证事项争议不断,复查争议投诉时有发生,公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机关和行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公证调解工作,充分运用公证调解职能,积极化解公证争议纠纷,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笔者就加强公证调解工作有以下思考:
    (一)完善公证调解程序。目前,我市公证机构公证调解工作缺乏较为规范的工作规程和规则。应当在完善公证调解程序上下功夫。《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调解程序均未做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公证调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与受理。公证纠纷调解的申请人应当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调解事项应当是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民商事等纠纷,公证调解申请应是申请人自愿提出。承办公证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2.调解准备。公证员应当收集当事人提供争议的具体事项及依据的相关材料,做到充分、完备;3.进行调解。可采用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公证调解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4.达成协议、调解结束。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相关当事人、调解人、见证人等应签字(盖章),调解不成功的,应作出说明。调解结束应建立调解卷宗或文档归入公证卷宗。
    (二)强化公证调解体制建设。要加强和创新调解机制,为公证调解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要依托公证机构、公证员建立调解组织,开设调解窗口,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室。二是加强公证处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公证员进行公证调解的积极性,采取适当的考核措施,督促公证调解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公证调解在公证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公证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培养公证员调解素质能力。公证调解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不仅要求公证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还应当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热爱事业并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威望。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从事公证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把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德结合起来,用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把道理讲通,促进双方在原有的己经公证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达成谅解,化解矛盾。当前,尤其要强调公证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心理学思想工作方法培训、社会公德教育等,提高公证员的素质和修养。采取理论研讨、实践探索、经验总结、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公证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通过公证协会建立全市公证调解工作平台,强化人员培训手段,采取集中授课、交流观摩、以会代训、以案释法、旁听法庭庭审等多种形式对公证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调解工作实效。要整合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围绕常见性、专业性的纠纷和疑难案件纠纷调解的研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专门专业的调解组织)有效指导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