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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公证管辖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7-10-16

成都公证处  周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就业的自我需要日益增加,人才的流动越加频繁,异地求学、就业的现象已较为普遍,人们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背井离乡”,渐渐抛开了传统户籍的约束。人员的流动使人们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较之以往更具不确定性。这样的情况,为我们公证工作主要是涉外出国类公证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办理公证的管辖问题。                                        
    我们都知道,《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管辖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写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中又给我们解释了: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而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解释则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前文所说的户籍地在外地而人在成都求学或就业的公民,为了出国留学、出国工作、移民等的需要,常常会就近选择自己当下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而现实中的“居无定所”让他们在“经常”居住地也不一定能住满一年。更有甚者户籍在外地,人也常驻外地工作,经常居住地也随之是在外地,这样一来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为地、事实发生地均不符合要件,唯有帮助他们办理出国相关事务的中介机构是在成都。他们委托出国中介帮他们申请办理出国相关的公证书,这种情况的公证申请我们能受理吗?
    笔者认为只要他们出具了书面的委托书,并且他们的相关公证资料符合要求并真实无误,那么公证处就可以受理。
    作为公证工作者,我们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公证到底是什么?《公证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指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不难看出,公证的核心实质是只有真实、合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办理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在被使用国采证时,对方国家从不会提出公证书的管辖问题,他们只在乎公证书及公证书中的内容的真实性,笔者认为他们抓住了公证的根本实质——也就是公证的意义所在。公证管辖本就是一个公证行业内部业务管理的产物,只是它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成为了一个造成人们极其不便的困扰。身在外地又急需办理公证的人们,因为公证管辖的问题,只能请假不远万里地回到户籍地办理自己的公证,往返奔波非常麻烦和不便,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在新时期下,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该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在公证事项真实合法基础上,更多地从为群众服务、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来开展我们的公证工作。
    2013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关于积极稳妥的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并要求各地的就业、义务教育等新政策不要再与户籍挂钩的精神指导下,公安部就推出了“异地办护照”的便民利民措施,43个城市的外地人员可就近办理护照,至此改变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便实行的需返回户籍所在地才能申请或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的传统硬性规定。公安部推行的新举措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最好体现,其示范作用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现在与流动人口相关的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政策改进工作都越来越多,适应和改变都势在必行。随着各个层面的技术、知识、管理、经验的增加,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也应积极探索如何顺应社会发展、满足大众需求,对不太适应公证工作现实的规定做出适当的调整。因此,笔者认为,从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出发、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凡是公证当事人提出申请,或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了代理人或者是出国留学、工作或移民的中介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收集证明材料并核实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可以通过网络等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实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那么,不论他的住所地在不在成都,经常居住地有没有住满一年,或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成都等情况下都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