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继承不简单,公证帮忙来厘清
发布日期:2024-12-26
一、当事人事件
王家共有王大、王二、王三兄弟三人,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他们去世。王大夫妇于今年5月因交通事故在同一天去世,没有子女;王二未婚,于今年6月去世,但育有一个孩子,即王先生;王三的配偶先于其去世后,王三一直未再婚,其独生女王小明于2020年去世,王小明未婚无子女,王三于今年4月去世。
现在,王先生需要继承伯父王三遗留的银行存款,用于处理其丧葬事宜。于是,王先生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
二、公证过程
针对王先生的特殊情况,公证员对王先生的家庭情况(包括继承人的情况)进行了更深入的了解及核实,明确了以下几点:
1.王大夫妇在同一天死亡,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由于王大夫妇是因同一事件在同一时间死亡,其死亡时间的先后决定了其财产如何继承,就这一情况公证员向王先生解释和阐明了相关法律法规。随后,王先生再次联系到医院,说明情况,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王大的配偶先于王大死亡,并出具了新的死亡证明,将死亡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
2.被继承人王三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应由谁继承?
因被继承人王三的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王大、王二共同继承。但王大、王二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王大、王二继承的王三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王大生前无子女,其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因此王大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王二的子女王先生代位继承。
王二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其生前无配偶,故王二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其子女王先生转继承。
3.王先生是否有继承权?
王先生的父亲王二未婚,王先生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王二应继承的王三遗产可以由王先生继承。
公证员耐心仔细地向王先生梳理了其家庭情况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等专业法律知识,并告知其办理该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待王先生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公证员经仔细审查核实,为王先生出具了公证书。
三、案例解读
本案中,继承顺序错综复杂,有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同时还涉及到了非婚生子女和继承人在同一时间死亡等特殊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面对继承公证情况的日益多样化,不仅要求公证员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需要公证员在受理及核实程序中细致入微,详细了解多个时间节点和重大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避免遗漏任何继承人,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加以证明,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