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擅改房屋结构,公证助力“房东”维权索赔
发布日期:2024-11-27
一、当事人事件
说到房屋租赁,不少人感叹租房难,但是房东也不好当。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拖欠租金赖着不走,或是擅自改建损坏房屋的租客?又是否遇到过乱涨房租,或者蛮横扣置押金的房东?
A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A公司自有一栋办公楼,在2023年出租给了B医疗公司用于经营医院,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对房屋装修、房屋使用用途等进行了细致的约定。今年6月,B公司以经营方向改变为由,提出退租,退出了上述办公楼,并将办公楼钥匙归还给A公司。到这里,本以为这次租赁能顺利结束,但当A公司接收办公楼后,却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打拆,破坏了房屋结构,于是A公司联系到B公司,希望其将办公楼中被破坏结构的地方恢复原状,但B公司一直不予回应。迫于时间及资金压力,办公楼不能一直空着,A公司只好决定自行先对房屋进行修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后续的维权,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希望能保留相关证据。
二、公证过程
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建议A公司对出租的办公楼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A公司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随后,公证员仔细审查了相关材料,并积极与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联系,根据现场情况及A公司的公证需求制定了详细的公证方案。保全当天,两位公证人员与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出租的办公楼,根据委托代理人的指引依次对办公楼内1-6楼的现场现状进行查看,同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状况进行讲解,对损坏的设备使用对应的开关进行操作,以上过程公证人员全程记录、拍摄。现场保全结束后,公证员与A公司委托代理人确认了保全证据内容,及时为A公司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三、案例解读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灭失,使当事人的权利有证据保障,支持民事诉讼高效运行。
本案中,迫于时间及资金压力,A公司决定自行先对房屋进行修缮,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及时固定现场现状证据,既不耽误维修房屋,也不耽误后续向B公司索赔,有效解决了日后取证难的问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中,为了预防纠纷,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均应明晰各自的权责,树立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有些证据经常面临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这时,保全证据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证机构通过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能全面、客观地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能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