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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发布日期:2021-11-0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和规范我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以文件形式确定,证明法律事实类和证明文件类两类基本公证服务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收费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二、除关系民生的证明法律事实类和证明文件类两类基本公证服务外的非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我处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事务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确定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其他未尽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部门与当事人本着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所有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均需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费,应当与当事人事前协商一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认证、翻译、公证书邮寄等费用;

(二)到公证执业场所外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我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提供的其他与公证服务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四、收取公证服务费或代收相关费用应出具合法票据。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时预收,也可在办证或提供公证服务期间分期收取,出具公证书或完成公证事务前须足额收取公证服务费或履行相关减免手续,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按法律援助机构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额度减免公证费。

对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经本处负责人批准给予适当减免。

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标的额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免收公证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处负责人批准,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一)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低保户、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

(三)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七、已经受理并经审查的公证事项,因各种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责任区分,全部或部分退还公证服务收取的费用。

(一)因我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我处和当事人共同责任撤销公证书或者不能出具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

(三)因当事人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可根据事前约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四)因当事人责任撤销公证书或者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不予退还公证服务费。

八、本处公证服务收费监督投诉电话:(028)86696320;

受理部门:成都公证处复查投诉部。

九、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执行标准

            2.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非政府定价类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四川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xls

附件2:成都公证处非政府定价类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