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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让农民得到了实惠

发布日期:2017-10-16

成都公证处副主任 潘秦宏

我国是农业大国,四川省是农业大省,随着城乡统筹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公证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增长、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权利依法实现的一种新的尝试与探索。

一、办理公证的情况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证处指派我和另一公证人员对“四川省P县承包土地流转(生态有机农业项目)570亩网络竞价转让会”进行了现场监督。竞价会开始前我们对此次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P县AD镇QS村570亩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文件、网络竞价规则及程序、流转的承包土地权属、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转让会的竞价人、转让会的网络竞价用户名、席位号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竞价器性能进行了检验,在竞价会现场对网络竞价密码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查验。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三家公司在现场经26轮网络报价(竞价)后,竞价人中的四川XX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报价竞得本次网络竞价转让会的标的。在四川XX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竞得上述标的后,参与此次竞价的各方签署了《网络竞价成交确认单》、《网络竞价结果一览表》、《网络竞价报价记录表》。竞得本次标的的四川XX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四川省P县AD镇QS村16、17、18组村民流转其拥有的570亩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与四川省P县AD镇QS村16、17、18组村民签订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为四川省P县承包土地流转(生态有机农业项目)570亩受让人。

由于合同履行期限为20年,时间相对较长,土地流转受让方补偿转让方的方式和兑现的手段,直接关系到上述土地流转方每年是否能按时获取其应得的收入。每年国家对大米的指导价格执行标准随大米产量、生产年限、产地、品种、品种等级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价格类型分市场价、指导价、出厂价、批发价、收购价、汽车板价、入库价、火车板价、出库价,但涉及四川省P县承包土地流转(生态有机农业项目)570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人是一次性随行就市地补偿转让人还是按年补偿转让人,补偿标准又按什么价格类型计算,这些都是此次土地流转的关键所在,也是上述土地流转后,履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最敏感、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关键点。公证员抓住此次土地流转的转让人、受让人均在网络竞价现场的时机,就有关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对双方再次进行了询问,并由双方现场进行确认,受让方按每亩每年国家公布的大米的指导价的中等价支付给转让方。确保了土地流转的转让方、受让方对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达成共识,以赢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明确了转让方、受让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最终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二、公证对保障农民权益的作用

以往该村曾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将该村1至14组的承包土地分别流转给另外两家企业。但这两家企业在接受了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后并未严格遵守约定,而是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使用费,直到办理前述公证之时,关于1至14组流转土地经营权使用费争议仍然未得到妥善解决,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未得到应得的补偿。鉴于此,QS村村委会组织全体村民商议并经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决定公证处对QS村15、16、17、18组村民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将其承包的土地共计570亩在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进行交易的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参与此次土地流转的各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参与竞价,各方在真实、合法的框架下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活动,主张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土地流转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第三方不按当初与农民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农民支付相应费用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此,农民常常陷入一种两难境地,收回土地显然违反流转合同,违约责任让农民无法承受;履行合同,又无法如期依约取得应得的流转费用;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讨要应得的流转费用,时间和经济上应付生计尚且有限,何况专业知识也显得不足。难道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其实不然,他们所遭遇的问题,运用公证这一便捷的司法制度就可以帮他们解决。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以给付为内容;二是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三是债务人出现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四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了部分企业许诺在前违约在后的前车之鉴,即便第三方诚意十足的表示愿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农民仍然心存顾虑,不知该用什么方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其实公证制度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来说,是一种能够以经济、快捷的方式最大化实现农村经济流转价值的司法制度,具体做法是由已与农民签定并实际开始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尚未向农民履行支付土地流转费的第三方与农民签定《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协议书》,由公证处赋予《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协议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该协议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应依据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向农民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费用、债权人为农民、债务人为该负有支付义务的第三方经营者;第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当第三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公证处应农民的申请,经核实无误,为农民依法出具执行证书。通过公证,农民的权益得到实质性的保护,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正常秩序,让农民既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又从土地中得到财富。

三、公证保障取得的现实效果

时隔一年,我再次来到P县AD镇QS村,眼前的景象让我又惊又喜。在QS村村委会服务大厅,QS村妇女主任王女士热情地接待了我,她说:“你就是当时为我们村做土地流转公证的公证员嘛!我一眼就认出了你!多亏当时办了公证,你看我们现在的生活就有了保障……。”中午,我见到了QS村村委会杨书记。“哦,给我们村搞土地流转公证的公证员来了!”杨书记一句看似平常却透着亲切的话,作为了我对QS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四川某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并经公证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回访的开场白。

地处成都平原的P县AD镇QS村由三个生产队18个村民小组组成,人口为4224人,村民多以种植蔬菜、水稻为主。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前,全村人均年收入为人民币3600元左右,收入单一、微薄,外出打工的人员大多不愿再回到这里居住和从事蔬菜、水稻的耕种,留下来的多是老弱病残者,还有就是接受文化教育较少或根本未接受过文化教育的人员。借杨书记的一句话来描述当时QS村的状况就是:三多——留守儿童多、空巢老人多、偷鸡摸狗(小偷小摸)多。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后,全村人均年收入逾人民币7600元。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不但可以从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的土地上得到固定的收入,而且还可以被安置在接受土地流转的第三方(农业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成为接受土地流转的第三方的农业工人,每月另外获取一份固定的工资收入或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工作,有特殊技能或技术的,还能充分发挥其特长,额外获取一笔更为丰厚的收入。现在的QS村“院落规范,街道整洁,田园有序,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地还是那些地,人还是那些人,好像一夜之间都变文明了”。这就把祖祖辈辈只能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境地的农民真真正正地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使他们有更富裕的时间抬头去尝试另一种活法。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型企业,经过一年的运作,采科学的方法种植高品质蔬菜、实行生态循环农业等领先手段经营管理农业,实施进驻大型超市直销其高品质蔬菜的方式抓市场,不但自身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还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产业的升级,农村面貌得到了极大改变,同时,履行了与农民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流入方按国家对大米的指导价格的中等价向土地流出方支付大米500公斤,农民收入比其承包土地流出前提高了百分之二百。在过去,这些收入是祖祖辈辈的QS村村民想也不敢想的事情,而现在,仅土地承包流转这一项,收入就净增二倍!还不包括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腾出手发挥自己的特长而赚取的其他收入。农民们兴奋地说:是公证让我们的衣食有了保证,我们选择公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直是选对了的!

四、引伸的思索

中国是一个以农耕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土地问题从古到今都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的一条主线。从西周的“井田制”到唐时的“均田制”,再到明清的“一条鞭法”、“地丁银”,都与当时的土地政策密不可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民生的核心是平均地权,毛泽东同志领导中国人民求解放,首先看到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1928年开始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回到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及科学发展经济的重要决策上,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问题。当前实行的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虽然把农民从粗放的农耕经济中解放了出来,将土地从固定的实物状态盘活,变为资本或资金的流通状态,但新的问题是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后,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第三方经营者能完全履行其当初受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与农民签定的《农村经济流转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不致造成农民在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后变为事实上的既失去了唯一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失去了其他经济来源,这就有悖于我国现阶段推行的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人均收入,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的基本原则。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实是现阶段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规定不完善、不清晰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见农民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真正拥有的是使用权,该使用权还建立在农民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通过相关程序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才能取得,而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农民就能完全按合同完成自己的心愿和真正意义上履行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究其根源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各种权利受处置权限制,农民对其耕作的土地仅限于占有、使用、收益等三项权能,同时从根本意义看能支配承包土地的不是农民自己,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极少数权力者或能左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甴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剖析农村土地支配权的实质,是能够左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者,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成员,这就给依法执政以及执政为民提出了要求。首先,实行土地流转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体现形式,可选择通过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选择既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又选择向公证处对所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所涉相关事宜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或选择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中介部门进行见证,以求得程序和实体的合法,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完全履行。其次,实行土地流转更要考虑土地流转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要实行统筹规划,按土地的耕作类型进行分类流转,以确保农村耕作土地的土质、性质不变,土地上的产量不变,同时保障流转土地的原承包者的劳动权、生活权及发挥原承包者的特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收益的增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专业从事农业经营的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最终达到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腾飞,城乡统筹的目的。

通过本案论证,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公证行业责无旁贷。